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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赵某于1995年10月入职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一直保持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8月12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赵某表示愿意续订合同,要求合同无固定期限。8月29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与赵某续订合同,另提交合同期限为二年的合同文本。但赵某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厂与2009年9月12日向赵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不与赵某续订于2009年9月30日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问题:双方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