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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过失的员工先处罚再辞退,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4日,马某入职于某餐厅,任西餐厨师长。2010年5月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止。2009年8月止2010年7月,马某每月平均工资为4259元。2010年6月10日、2010年7月7日、2010年7月26日,某餐厅分别对马某作出《过失处罚单》,记载马某所犯的过为:未按公司要求办理调休手续、监督不力;员工餐菜品质量问题,导致员工投诉;没有采取任何防止变质的措施等。为此,某餐厅对马某进行了警告、记大过、罚款及扣奖金等处理。马某在《过失处分单》上曾签过字,上述处分措施已执行完毕,马某被扣除奖金1万元。2010年8月3日,某餐厅对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马某任职期间违反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考勤制度等行为,严重违反厨师长岗位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通知马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马某将某餐厅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餐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某餐厅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管理权的界限和程度,因同一事由,用人单位可否先后采取数次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餐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的损害,且马某虽有过失行为,但是餐厅已对其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分,并已执行完毕,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据此,某餐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