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新乡:关于核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1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核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文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4457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新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19元的3倍。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2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时间为2019年7月1日-8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9年7月份开始执行。  

三、本年度需调整基数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必须缴存到2019年6月份且不能按原基数缴存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基数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五、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单位经办人需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县(市)管理站窗口拷贝《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及单位基础数据。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  

2.《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报送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不调整比例的,不填报本表。  

3.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七、缴存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处理历史挂账,信息不完善或存在挂账的不能进行基数调整(此项非常重要,信息错误会影响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和接收短信,请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